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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於111年5月11日公布修正關稅法第86條規定,最重要的修正重點是將貨棧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規得裁處罰鍰額度的上限調高至新臺幣300萬元。
依111年5月11日總統公布修正之關稅法第86條規定,當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有違規行為時,下列那一項不是海關得選擇裁處之處分?
依112年4月19日發布修正之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31條之1規定,集散站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5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貨棧業者違反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1條第1項關於應定期向海關辦理貨棧登記證之複勘及校正之規定,依112年3月21日發布修正之同辦法第28條規定,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112年4月19日發布修正之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於罰則章中將違規行為態樣區分數個類型,並賦予不同之罰鍰效果,下列那一項不是該辦法所規定之法定罰鍰額度(單位:新臺幣)?
依112年3月21日發布修正之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貨棧業者有下列那一項情事者,海關應逕予停業或廢止登記處分,並無裁量選擇處以效果較輕之罰鍰處分之餘地?
某○○貨櫃站其僱用之保全或專責人員辦理出口貨櫃出站時,未確實核對運送單上所載資料即容任該貨櫃載運出站,依112年4月19日發布修正之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規定,海關得裁處之罰鍰額度為何(單位:新臺幣)?
財政部於112年3月21日及4月19日發布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及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將各辦法中違規行為態樣依情節輕重區分3類型,並賦予不同罰鍰效果。
依112年3月21日發布修正之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9條之1規定,違反之貨棧業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下列那一項違反行為不包括在內?
關稅法第86條規定於111年5月11日公布修正後,海關無論裁處警告或罰鍰處分,如有必要時,均得再命業者限期改正,解決了舊法時代只有警告處分才能命限期改正的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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