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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罰鍰經撤銷須另為裁處時,其裁處權時效自撤銷罰鍰處分確定日起算。
甲因不知應設置帳簿而未設置帳簿,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惟稅捐稽徵機關擬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減輕處罰,應於新臺幣1500元以上3750元以下裁處之。
十三歲之小明,因繼承其父遺產自用車乙輛,於註銷牌照後,仍行駛於道路,經稅捐機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小明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該處分係違法行政處分。
小明以一行為違反甲法規及乙法規之規定,甲法規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乙法規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由乙法規主管機關於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裁罰之。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為3年,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裁處漏稅罰之裁處權時效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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