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後總測驗
回顧第 2 次作答
| 作答次數 | 1, 2 |
|---|---|
| 開始於 | 2015年 06月 3日(三.) 10:46 |
| 完成於 | 2015年 06月 3日(三.) 10:47 |
| 所用時間 | 1 分鐘 5 秒 |
| 成績 | 100分(滿分為100分,百分比100%) |
Question 1
得分: 10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社團法人之寺廟之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回答:
正確
注意本次得分:10 / 10 。
Question 2
得分: 10
98年1月23日 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回答:
正確
注意本次得分:10 / 10 。
Question 3
得分: 10
債權人代位申報遺產稅,應俟申報期限過後始得辦理。
回答:
正確
注意本次得分:10 / 10 。
Question 4
得分: 10
15歲的王小明購買公寓一戶,除非能證明資金是王小明自己的,不然要視為父母對王小明的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回答:
正確
注意本次得分:10 / 10 。
Question 5
得分: 10
華僑李先生將坐落於臺北市的土地1筆贈與給子女,要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回答:
正確
注意本次得分:10 / 10 。
Question 6
得分: 10
公司贈與現金600萬元給股東,要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回答:
正確
注意本次得分:10 / 10 。
Question 7
得分: 10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2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回答:
正確
注意本次得分:10 / 10 。
Question 8
得分: 10
配偶雖拋棄繼承權,遺產稅申報仍可扣除配偶扣除額。
回答:
正確
注意本次得分:10 / 10 。
Question 9
得分: 10
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內,若來不及申報,可以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長3個月。
回答:
正確
注意本次得分:10 / 10 。
Question 10
得分: 10
王先生103年4月2日死亡,喪葬費花了350萬元,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可扣除喪葬費350萬元。
回答:
正確
注意本次得分: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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