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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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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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採購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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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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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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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年度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其採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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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故意未預留作業需時,屆時始以緊急或預算年度將屆為由,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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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或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廠商得要求變更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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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履約時,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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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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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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