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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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統於111年5月11日公布修正關稅法第86條規定,最重要的修正重點是將貨棧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規得裁處罰鍰額度的上限調高至新臺幣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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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111年5月11日總統公布修正之關稅法第86條規定,當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有違規行為時,下列那一項不是海關得選擇裁處之處分?
- 處警告1次,並應於10日內完成改正。
- 處以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應於15日內完成改正。
- 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自112年8月1日起至8月10日止,停止進儲貨櫃(物)計10日。
- 自112年9月1日起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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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112年4月19日發布修正之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31條之1規定,集散站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5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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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貨棧業者違反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1條第1項關於應定期向海關辦理貨棧登記證之複勘及校正之規定,依112年3月21日發布修正之同辦法第28條規定,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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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2年4月19日發布修正之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於罰則章中將違規行為態樣區分數個類型,並賦予不同之罰鍰效果,下列那一項不是該辦法所規定之法定罰鍰額度(單位:新臺幣)?
- 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
- 6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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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112年3月21日發布修正之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貨棧業者有下列那一項情事者,海關應逕予停業或廢止登記處分,並無裁量選擇處以效果較輕之罰鍰處分之餘地?
- 經海關命限期改正,因屆期未改正遭海關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
- 因員工疏失致違反門禁管制措施,經海關認屬情節重大且業者應負監督疏懈之責。
- 業者負責人與私梟共同謀劃私運,指示其內部員工將未經向海關申報的1批貨物攜帶出棧。
- 1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已達1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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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某○○貨櫃站其僱用之保全或專責人員辦理出口貨櫃出站時,未確實核對運送單上所載資料即容任該貨櫃載運出站,依112年4月19日發布修正之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規定,海關得裁處之罰鍰額度為何(單位:新臺幣)?
- 6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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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財政部於112年3月21日及4月19日發布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及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將各辦法中違規行為態樣依情節輕重區分3類型,並賦予不同罰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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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112年3月21日發布修正之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9條之1規定,違反之貨棧業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下列那一項違反行為不包括在內?
- 未依時限提出貨物破損報告或溢卸、短卸報告。
- 未遵守簽證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義務。
- 未具備存貨簿冊登載棧內貨物動態。
- 未依限向海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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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關稅法第86條規定於111年5月11日公布修正後,海關無論裁處警告或罰鍰處分,如有必要時,均得再命業者限期改正,解決了舊法時代只有警告處分才能命限期改正的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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